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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的緣故?|台中公安申報|台中公共安全檢查
<陳昆杉建築師整理>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凡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常見是營業場所裝修完善後開始營業時,因市政府聯合稽查或相關通知公文發現該場所未辦理公安相關簽證,甚至面臨又一次的建築物公安改善工程,亦需進行相關消防設備或瓦斯遮斷器等設備的投資與設置,也會影響到場所的營業狀態,故由專業的建築師一起進來評估規劃,將是對營業場所後續的經營順利與否之重要因素。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申報期間,依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如未前述辦法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則會依照建築法第91條予以處罰。
相關法條整理如下:
1.建築法第77條:
略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2. 建築法第91條:(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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