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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最新消息 |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必要性?|台中變更使用執照|北區變更使用執照

台中建築規劃/北區建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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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昆杉建築師整理>

 

常見業主未依法辦理變更使照者,可能因建築物所在的都市計畫規定,致使無法繼續經營下去,而投入裝修及設備之成本,付諸流水。

 

另可能因裝修全面施作完成,需面臨局部或全部拆改,更甚至需要進行主要構造的補強及修繕,另一方面也要停止營業,等待申請辦理完成,或是投資費用更高的消防設備,往往花費都比依法申請時更大,對整體規劃設計大打折扣,故找專業的建築師一起進來評估規劃,將是對事業的推展是一大助力。

 

建築物的變更使用範圍有使用類組(H-2住宅變更D-5補習班等主要構造(樑柱及樓地板變更等)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變更等,都應該委請專業建築師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如果未辦理者,則會依照建築法第91條予以處罰。

 

相關法條整理如下:

 

1.建築法第73

   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2. 建築法第91條:(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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